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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15:48来源:金寨县住建局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机构数量 | |||||||||||
1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市【2015】68号)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前置 | 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 住建部门 | 六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等 | 企业 | 约几十家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否 | 否 | ||
2 |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 1、《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办理 | 具备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贡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金寨县建设工程试验室 | 事业 | 1家 | 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 | 行政相对人 | 否 | |||
3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 《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 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 节能设计备案前 | 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 住建部门 | 六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等 | 企业 | 约几十家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否 | |||
4 | 人防工程防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 新建民用建筑依规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备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上 |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安徽省民防工程设计审查中心等 | 企业 | 约30家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否 | |||
5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核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未取得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新建民用建筑依规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机构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安徽省民防工程设计审查中心等 | 企业 | 约10家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否 | |||
6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编制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新建民用建筑依规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备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上 | 1.《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安徽省民防工程设计审查中心等 | 企业 | 约30家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否 | |||
7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55号)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第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二)承担所属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三)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3)工程质量检测(含人防工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 |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安徽润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等 | 企业 | 2家 | 政府定价省物价局《安徽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皖价服函〔2013〕253号) | 行政相对人 | 否 | |||
8 |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第九章 平战转换。《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具备人防工程设计乙级以上 |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安徽省民防工程设计审查中心等 | 企业 | 约30家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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